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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新规自2月1日起实施,互联网保险也于同一天迎来监管新规

来自: 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 2021-02-01|浏览量:846

   除最近朋友圈中频繁出现的老款重疾险产品广告外,重疾险新规自2月1日起实施,互联网保险也于同一天迎来监管新规。网络保险市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银保部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签订保险合同,并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中,根据《办法》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网页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


   总体而言,《办法》强调了机构执照和人员执照。方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超出其经营许可证(备案表)所列的业务范围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应当指出,为切实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作了严格而明确的界定: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依法建立并独立运作,享有全部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仅指自营网络平台,与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及与保险机构有股权、人事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强调持牌经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环境,对这两类公司都有积极意义。第一,已获牌照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得益于渠道早布局、牌照价值和拥有流量优势;第二,传统险企在线上和线下融合发展后,有望借助原有品牌效应和线下渠道资源,拓展互联网保险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五十二、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及经营区域作了原则性规定,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求,对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及相关条件作进一步规定。


   众安在线(06060.HK)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办法》既规定了严格的底线,也规定了灵活的界限,为其留出了充分的发展空间,相信这一举措的出台,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对全球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升级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老版本的重疾保险产品全部停止销售。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本)》(以下简称"新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大病保险合同签订期间主要为成人(18岁及以上)阶段,应符合新规范,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以旧规范为基础开发的重疾险产品。


   新规范在原有25种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疾的科学分级,完善扩展为28种重疾定义;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后遗症3种重疾核心重疾进行科学分级,相应增加了3种轻症定义,保障范围得到扩大。


   同时,新规范还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大了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了7种严重慢性肾衰竭的定义。


   在轻病赔偿比例上限方面,新规范规定三种轻病保险金额的最高比例为30%。在其主要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新的规定以外的轻微疾病保险,其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合理确定。


   对外界更为关注的甲状腺癌,新规范并没有将其排除,而是将其按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按病情的严重程度给予赔付。部分早期恶性肿瘤,在旧规范中属于不承担除外责任,本次也是根据上述分级原则,纳入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如没有发生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在此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